随着区块链技术的火热,也让一些假借区块链之名、行区块链传销诈骗之实的恶行死灰复燃。近日,怀化市鹤城区检察院就对一起涉嫌假借区块链之名行传销诈骗的一起传销案提起公诉。鹰鉴获悉,姜某波等15名被告人依托“善德世纪国际系统”平台,通过推广“艾尔发虚拟货币”项目,在全国发展会员7万余名,吸收传销资金近12亿元。
鹰鉴了解到,2016年5月13日,艾尔发全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发公司)安排人员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上海衡丰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丰公司),并依托该公司推广“艾尔发”虚拟货币(又叫艾尔发币),假借“区块链”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
“艾尔发币是一种加密数字货币,采用与比特币相同的算法开发,通过数据区块链技术研发且公开开采,自主交易。艾尔发币支持个人之间、在线购物、合作结算等电子货币交易。”艾尔发公司对外宣称,2014年艾尔发币研发完成,让虚拟货币爱好者’挖矿‘开采。在2015年10月,公司开采了40亿,在开采的同时在韩国对接了10万商家使用流通消费艾尔发币,包括水电费、公交充值等。同年11月23日在C-CEX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线交易。
鹰鉴获悉,2016年8月份,“艾尔发币”在中国开始推广。同年9月,姜某波带领陈某安、王某玉到艾尔发公司考察期间,被艾尔发公司任命为中国区外事代表。
姜某波回国后对外宣称为“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董事长,直接与艾尔发公司接治,组织策划“艾尔发币”在国内的宣传推广,以投资“虚拟货币”能获得高额回报,发展下线可以获得推广奖励为诱饵,在国内大肆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
艾尔发公司规定,参与者通过推荐人的推荐在其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后,投资7000元到210万元不等的费用认购“艾尔发币”成为不同的星级会员后,除了能获得60%到80%不等的静态收益外,随着认购的人数不断增加,“艾尔发币”就会不断上涨升值,然后再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就可以获得几十倍,甚至数百倍的回报。
实际上,“艾尔发币”币值,并不是随着认购的人数不断增加,而不断上涨的。姜某波被警方抓获后供述,“艾尔发币”的涨跌,完全是通过“艾尔发”合同进行操纵的。”
投资者除了以上高额回报外,如果发展下线,还能获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等奖励。投资者发展的下线投资的越多,获得的回报就越高。
同时,姜某波为帮助其他被告人获得更多的推广奖励,采取后台操作的方式将其本人及被告人贾某峰、王某、夏某康、陈某安、王某铁、赵某强、鉴某平、梁某国、王某玉及班某国,史某伟、高某莉、逄某等人的账号,免费升级为购买7万元的七星会员。
为了扩大影响力,快速发展壮大。姜某波组织贾某峰、陈某安、王某玉、王某铁、鉴某平等人到韩国参加“艾尔发”一周年庆典活动。并伙同艾尔发公司先后联合组织“艾尔发加密数字货币2016年度颁奖盛典”、“精英特训营廉年出力奖发车仪式”、“艾尔发全球支付座谈会”、”2019区块链世界峰会置LAC战略发布会”、旅游及军训等活动。
姜某波在“艾尔发”周年庆典活动现场
为了打消投资者的疑虑,姜某波采取注册辽宁善德区块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花钱召开“关于艾尔发币真实性与合法性问题的专家研讨会”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同时,姜某波安排逢某通过群组发布上述活动,安排其他被告人作为公司高层、团队领导人、特训师在交流会、特训营讲解“艾尔发币”的特点及推广奖励制度,进行经验分享,进行虚假宣传,以引诱他人参加。
在此期间,上海衡丰公司因为组织、策划“艾尔发币”传销活动,被群众举报后,鹰潭市市监部门罚没上海衡丰公司992万余元。同时,鹰潭市市监部门对此案中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以及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侦查。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上述各被告人先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鉴定,该传销组织共形成层级125层,发展会员70818名。姜某波的账号下的会员累计购买“艾尔发币”金额为12亿余元,扣除空单后,实际收取传销资金11.83亿余元。姜某波通过本人及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到艾尔发公司2亿余元的款项,向艾尔发公司账户转款3291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涉案账户66个,冻结资金4326万余元,以及查封房产22套,扣押涉案手机34台及笔记本电脑、移动硬在等物品。
“艾尔发加密数字货币2016年度颁奖盛典”现场
怀化市鹤城区检察院,姜某波等15名被告人依托“善德世纪国际系统”平台,通过讲解会员奖励制度,进行虚假宣传,推广“艾尔发币”项目,在全国发展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优势。但区块链技术创新不等于炒作虚拟货币。
2017年9月4日,证监会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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