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时代加速降临,为支付市场注入新想象空间

08月25日 区块链315

数字货币时代加速降临,为支付市场注入新想象空间

4月18日的亚洲博鳌论坛上,央行副行长李波透露,下一步会继续扩大数字人民币的试点范围,在更多场景、更多城市进行试点。“数字货币时代”或率先在中国降临。
受访律师: 刘 扬 (德恒律师事务所) 樊晓娟 (中伦律师事务所) *按律所英文名首字母排序
不久前,成都作为数字人民币(DCEP)的最近试点城市之一,向公众发放了20万个DCEP红包,总金额达4000万元人民币,也成为了中国第四个进行相关试点的大型城市。根据商务部要求,DCEP还将陆续在南京、杭州、海南等28个省市,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各大场馆开放试点。人均200元的免费红包让不少中国老百姓第一次尝到了数字货币的甜头,但数字货币的概念其实并不算新鲜:早在2014年我国便启动了DCEP的研发工作。谈及DCEP的快速推广,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晓娟律师指出了特殊背景,近两年来,“因疫情、国际形势变化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数字人民币落地进程提速”。中国在这个突然提速的过程中并不孤独:国际清算银行的最新调查显示,截至去年底,在受访的60多个国家的央行中,86%已经开始了数字货币的研究,且至少36家央行已发布数字货币工作进展。其中,10%的国家央行已上线数字货币试点项目。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扬也注意到了各国加速推进数字货币研究的现状,他指出,因此,DCEP在条件成熟时理应尽快投入应用,这“既符合实际需求,也有利于我们在世界范围内始终保持数字货币领先地位”,从而为中国在未来世界货币体系的竞争中占得先机。
监管现状根据中国央行的相关定义,DCEP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因此,刘扬律师告诉ALB,目前中国法律关于现金的相关规定对DCEP而言仍具有一定适用性。虽然DCEP的本质属于“流通中现金”,换句话说,它与现金并无差异,但“我国目前与其相关的法律体系尚处于立法阶段,仍欠缺直接的法律依据。”樊晓娟律师补充道,“相信随着DCEP试验的不断推进和成熟,法律体系也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第一次正式提到 “数字货币”。《意见》指出,中国将 “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该《意见》的发布使得数字货币首次被纳入司法保护范畴。值得关注的是,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第十九条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单位的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樊律师说,“这次修订若正式生效,将明确数字人民币属于人民币的法定形式,为数字人民币发行奠定了法律依据。”此外,该草案还重申,除DCEP外,广泛禁止生产和销售数字代币以替代人民币。考虑到DCEP快速发展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刘扬律师提醒道:“要真正处理好DCEP的高效便捷与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强化货币监管与保护个人隐私、数字货币电子支付与人民币数据化、隐私数据安全与流动互通之间的矛盾,才能实现DCEP的‘初心’。”
引入竞争DCEP未来将采取双层运营体系,这是指央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商业银行,再由这些商业银行兑换给公众。据刘扬律师介绍,该体系不会改变现有货币投放体系和二元账户结构,也就不会对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形成竞争,因此DCEP的运营体系决定了它离不开商业银行的特性。除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提供DCEP的相关服务外,由蚂蚁支持的网商银行及腾讯支持的微众银行也将加入DCEP试点推行。网商银行在一份声明中称,它作为DCEP研发参与机构之一,将按照中国央行总体安排稳步推进试点测试工作。民营银行参与DCEP试点,与国有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樊律师看来,这表现了监管层对市场主体的平等对待,将给予民营银行参与新型人民币业务的机会,有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银行业竞争体系。与此同时,民营银行也将发挥它的“鲶鱼效应”,激励银行业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刘扬律师补充道,实力不凡的民营银行“在互联网科技巨头的扶持下,还能够在不同领域和视角强化对DCEP的试点和推广,对DCEP的全面发展无疑更有好处”。樊律师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等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也已经在相当一部分用户中培养了无现金支付的使用习惯。”她认为,“民营银行的参与使得DCEP能够适应多元化支付习惯,从而有助于DCEP的推广,以及人民币从实物货币到数字货币的平稳有序过渡。”
打破独占在中国,移动支付无处不在,但最常用的方式几乎都由两大互联网巨头把控。DCEP试点的稳步推进,或将意味着中国正在遏制支付市场的二元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有支付形式的发展。在樊律师看来,DCEP的推出对支付市场及金融科技企业的打击的确存在。就法律监管而言, “支付市场/金融科技近年来确实出现了无序竞争的现象,确保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她说,“我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会遵循‘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原则。”刘扬律师告诉ALB,对用户而言,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DCEP的现金属性决定了其无法产生利息,而支付宝和微信则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多的理财方案。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刘律师认为DCEP所具备的特别优势比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更为先进,因为其“无需账户、无需手续费、无需联网,就能够实现价值转移”。樊律师也提出,DCEP的推出对于支付市场和金融企业的发展“会有更多想象空间”。“DCEP推出前,由于缺乏法定数字货币,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允许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一些创新业务在技术层面缺乏支付工具,合规层面缺乏法律支持。” 她表示,“在DCEP推出后或许将会有很多创新业务涌现,活跃金融市场,从而服务实体经济。”
机遇与挑战谈及DCEP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影响,刘扬律师指出,未来的竞争将会发生在由“支付通道”向“支付载体”的转变:不同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通道,DCEP的本质是载体,相当于“钱包”。 “未来金融类科技企业的主要竞争赛道是‘钱包’领域,谁的‘钱包’做得好,用户愿意使用,就会拥有更多的流量。在这方面,金融科技类公司的现有生态也完全可以嫁接到DCEP领域中来,衍生品会越来越多,‘钱包’的受众也会越来越广。”刘律师说。除此之外,他还对DCEP的中心化属性进行了解读。他告诉ALB,DCEP所采用的 “可控匿名” 使得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将有迹可循。因此,在处理好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对交易的追踪或能实现对货币数据的全方位监管,从而 “有效遏制金融、涉税、涉汇类犯罪,同时也更有利于打击灰黑产业” 。樊律师则对金融科技类企业跨境业务的合规提出了隐忧,由于该类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跨境业务,这要求他们不但要遵守国内的法律法规,还需密切关注国际规则变化,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业务运营的禁止”。刘律师也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DCEP的发展将会倒逼金融科技类公司更加注重合规,使得 “一些真正想做事、能做事的公司沿着合规的路子逐渐发展壮大,而那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伪金融类科技公司注定会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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